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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