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0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发放顺序是:
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绘配偶;
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无父母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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