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属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担保形式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以上规定而言,《合同法》只规定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才能行使留置权,而对定作人其他违约情况下,承揽人可否行使留置权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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