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范围。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相似,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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