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认为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如下:
1、自书遗嘱。 自己亲笔所写,符合自己的意愿,不被胁迫。
2、公证遗嘱。 遗嘱人在公证机关办理遗嘱。
3、代写遗嘱。 由别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 录制的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
5、口头遗嘱。 由立遗嘱人通过见证人口头叙述遗嘱,紧急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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