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分立不是设立子公司。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公司法》第175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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