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如果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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