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认定为房屋质量不合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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