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是有留置权的,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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