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收入要交税,因为暂估收入满足会计实现收入的条件,所以也满足税收的条件。
会计上不存在暂估收入的业务和规定,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规定,就要确认收入,而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否则,即使开具了发票,也不能确认收入。
增值税法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未对收入确认条件作出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其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 因此,我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所称暂做收入,是“会计上已做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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