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司法鉴定的对象可分为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书鉴定、污损文书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文书材料鉴定、言语识别鉴定七种。 主要是通过语言、文字、图形等方式提供相关的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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