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商业计划书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以商标计划书不具有版权,不能进行版权转让。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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