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驳回起诉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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