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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