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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