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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