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专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均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持有驾驶证而非专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时发生伤亡的,按条例第七条第(
2、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为用人单位分担一部分风险,其中治疗工伤所需的医药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
3、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如何界定?“新发生的费用”包括哪些待遇项目?
7、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怎么办?
8、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9、未参加工伤保险去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1、参保用人单位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12、受伤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否有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3、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14、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如何确定?
15、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如何规定?
17、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8、用人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出了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1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2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1、工伤康复期都有哪些待遇?
2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3、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24、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如何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6、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护理费如何支付?
27、用人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出了工伤怎么赔?
28、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29、1-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30、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31、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2、参保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支付主体及支付标准如何规定?
33、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34、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35、其他具体依地方要求需提交的材料。
36、有工伤保险,受了工伤怎么办?
37、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8、第八条 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执行;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
3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0、依法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41、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承担什么责任?
43、工伤职工治疗疾病如何处理?
4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45、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的,其工伤责任有谁承担?
46、《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47、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8、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9、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50、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51、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何规定?
53、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否认与受伤害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怎么办?
54、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5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56、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7、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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