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申请人需获取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确认单。
3、申请人需获取市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及继承类其他指标。
4、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外埠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凡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均可申请办理转入业务。
5、生态环境、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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