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立法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归纳一下就是:
1、 效力高低:宪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同一级别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效力一般规定效力;新的规定效力旧的规定效力。
有时个别地方的领导漠视法律,擅自制定一些和法律相冲突的所谓规定,这种东西没事的时候没问题,一旦有事情,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只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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